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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婚后因被告原因没有生育子女。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曾某某未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生活中双方有生气吵架现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有吵架生气的现象,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增强信任,共同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原告请求离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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