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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