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