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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方**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与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诉称,原被告先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2013年3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现被告外出不知下落,也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田*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秭归县人,双方于2005年8月相识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生一子,取名田**。2007年原被告在枝江市董市镇新周场村购房居住至今。年月日,因给子女上户口之需,双方在秭归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2013年年底,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往来。被告随即外出打工,亦未履行相应家庭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书,枝江市**民委员会、枝江市**民委员会的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长期外出,亦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董*与被告田*离婚;

二、子田文*,随原告董*居住生活,由原告董*抚养,被告田*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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