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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甲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左*甲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陈**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因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人民法院报》于2015年8月29日刊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左*甲诉称,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抚育。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在宜昌城区打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出生地),后在枝江市某镇某村原告娘家举办婚礼,并在女方家落户。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左*乙。

当原告左*甲还在怀孕期间时,被告刘*便开始外出打工;当原告左*甲在医院分娩时,经多方联系,被告才回来一次,给付了2000元;当女儿尚未满月时,被告又开始外出打工,再也没有与原告左*甲联系,双方从此分居。

在诉讼期间,枝江市司法局某司法所到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被告刘*原籍,也是其父母所在地)联系,该村委会证明被告刘*近二年没有回原籍,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2015年4月27日枝江市司法局某司法所、某镇某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二年,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目前被告刘*下落不明,婚生女随原告左*甲生活抚育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左*甲与被告刘*离婚;

二、婚生女左*乙随原告左*甲生活抚育。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左*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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