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0日依法由审判员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余**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宜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鲁*乙。婚后原、被告共同居住在宜都市解放社区3组生活。婚后原、被告经常争吵,且被告经常在外赌博。2013年5月被告因欠下大量赌债外出躲债,至今音讯全无。被告在婚姻生活中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曹*与被告鲁*甲离婚;2、婚生子鲁*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据各承担50%。

被告辩称

被告鲁*甲未答辩。

原告曹*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5年8月26日解放社区居委会出具、该社区书记陈**签字确认的《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婚后在解放社区居住生活及被告鲁*甲于2013年5月14日因躲债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

2、年月日原告曹*与被告鲁*甲结婚证2份,证明原告曹*与被告鲁*甲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鲁*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该证据真实合法且具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与被告鲁*甲于年月日在宜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鲁*乙。2013年5月14日被告鲁*甲因欠债离家外出后音讯全无,至今未与原告及其他亲人联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鲁*甲于2014年5月因躲债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两年以上,在家庭生活中没有尽到做丈夫、父亲的责任和义务,缺乏家庭责任感。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曹*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其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抚养且被告下落不明,故对于原告要求婚生子随其生活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鲁*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曹*与被告鲁*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鲁*乙随原告曹*生活抚养,被告鲁*甲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据原、被告各承担50%,以上费用支付至鲁*乙满十八岁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鲁*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