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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