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与彭*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蔚*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某甲与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傅*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韩*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