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罗*已预交),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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