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罗*已预交),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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