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向*甲诉被告向*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甲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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