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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甲与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甲诉被告向*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甲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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