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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蔡*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1月15日登记结婚。1993年3月19日生育一子杨**。因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动手打人,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9年起原告不得不外出打工,并开始分居生活,直到现在双方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五年多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原告蔡*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二、民政部门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三、户籍登记卡二份。证明原、被告及儿子的身份信息。

一审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如原告执意坚持要离婚,他也同意,但原告必须承担其为了照顾小孩和看病所欠的外债,并且儿子随原告生活。

被告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二、病历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体状况。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仅原告认为对被告的身体状况表示不知情,并且认为与夫妻感情无关联。本院经当庭审核,全部依法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多后于1990年元月15日经民政办登记结婚。1993年3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杨**,现居家中待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主要矛盾是源于原告长年在外务工,而被告则反对其外出务工。特别是在2009年7月,双方为此再次发生争吵、打架,原告外出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被告身患疾病正在住院治疗。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分歧过大致使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应当受法律保护。结合本案情况,现被告身患疾病正在治疗过程中,正是需要原告给予家庭温暖和关照的时候;再原告对自己提出的离婚诉讼主张也没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暂未完全破裂,有修复合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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