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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双方于1992年相识,年月生育大女儿,年月补办结婚手续,年月生育小女儿。婚后由于被告及其家人重男轻女观念严重,要求原告再生育,为此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在日常生活中不顾家、好赌博、经常不归家,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在抚养子女方面也未尽到合格父亲的责任,对女儿学习生活不管不问。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长女刘*乙由被告抚养,次女刘*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经传票通知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于1992年自由相识并恋爱,年月生育大女儿刘*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小女儿刘*丙。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自2015年6月开始,因被告经常打牌,两人为此产生争执。原、被告现共同居住在西陵区夷陵大道58-1-2033号房内,婚生女刘*乙、刘*丙由原、被告共同抚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居住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原告庭审中所述被告有打牌赌博等恶习系原告单方面陈述,无相应证据证明,且原告未能提交其所称被告因赌博受公安机关处罚的相应证明。另外,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11年之久,婚内并未发生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告所述的矛盾仅仅指被告经常打牌等行为。原告姜*诉称感情已彻底破裂,仅有其本人陈述和被告打牌的视频资料,无其他证据证明。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无法查明。因此,原告姜*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包容,维系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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