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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胡*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1月4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但上诉人胡*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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