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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