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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舒*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舒*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兴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兴山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袁**、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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