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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甲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胡**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许*甲与吴某自由恋爱,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前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有一女许*乙。许*甲与吴某婚后感情一般。许*甲与吴某均自认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同时认定,许*甲月工资收入2000元。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50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开庭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许*甲与吴*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许*甲要求离婚,吴*同意离婚,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女儿许*乙尚未成年,随母亲生活为宜,综合考虑居民日常生活实际需要等因素,酌情确定许*甲给付抚养费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许*甲与吴*离婚;二、婚生女许*乙随吴*生活,许*甲从2015年8月起,每月15号前给付许*乙生活费800元,许*乙的教育费、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凭发票由许*甲和吴*各负担50%。上述费用给付至许*乙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许*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许*甲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许*甲负担。

上诉人诉称

许*甲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女儿许*乙由吴*抚养不当。许*乙从小由祖母抚养,吴*迷恋网络游戏,对女儿照顾较少,并且不具备直接抚养女儿的能力,2、原审判决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的标准过高。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许*乙由许*甲抚养,吴*每月支付生活费为4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吴*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女儿许*乙出生后一直由吴*照顾,许*甲常年在工地上做施工员,和女儿许*乙相处时间较少,吴*具备稳定的收入和生活环境,更适合照顾女儿。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为支持其上诉请求,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宜昌市u0026times;u0026times;岗区江*酒店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其在该酒店从事财务工作,试用期月收入为3500元。

许**对于吴*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同时查明:许**在湖南**程公司任现场管理员,目前在成都双流承包工程,该企业系许**家族相关企业。吴*在宜昌市u0026times;u0026times;岗区江*酒店任收银员,目前处于试用期,月收入为3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甲与吴*对于原审判决离婚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是女儿许*乙的抚养问题。许*甲与吴*身为父母,即使离婚后,双方仍对女儿许*乙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但在双方离婚后,一般应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并负担抚养费。许*甲与吴*都具备基本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也都渴望跟女儿许*乙共同生活,但相比较而言,吴*具备更为稳定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且从小陪伴女儿的时间更多,基于许*乙现年只有4周岁,宜由母亲吴*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女童的成长。虽然之前祖父母也一直照料孙女许*乙,但祖父母毕竟不是直接抚养义务人,也无法代替父母亲情。许*甲诉称吴*缺乏抚养能力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许*乙跟随吴*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许*甲要求抚养女儿许*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许*甲的经济环境和收入状况,其有能力负担女儿许*乙每月800元生活费,对于其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许*甲已预交),由许*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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