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因被告生活作风问题曾闹到云集派出所,2013年5月12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婚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覃*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与被告覃*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曾闹到云集派出所,2013年5月12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原告徐*陈述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结婚证》,《接处警登记表》,开庭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覃*与原告徐*均系再婚,婚姻存续期间不到一年,且因琐事闹到派出所,感情淡薄,被告覃*自2013年5月12日外出至今无音讯,婚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如果有财产纠纷,可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徐*与被告覃*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