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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儿子取名刘*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彼此性格差异较大,根本无法沟通,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被告心胸狭窄、斤斤计较、不思进取,即使儿子出生,夫妻感情也未得到改善。2015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执,被告提出居住的房屋是其父母所有,赶我外出居住,甚至将结婚购买的金银首饰藏匿起来,更换门锁,丝毫不顾及夫妻之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儿子刘*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每年按10%递增;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所述矛盾主要是因为小孩出生后,原告母亲干涉原被告夫妻生活、并提出过高要求而产生的误会,被告和原告本人没有大的矛盾。考虑到年幼的儿子,希望与原告和好如初,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因工作关系自由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乙。两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4年小孩出生后,双方因照顾小孩、如何处理父母关系等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2015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原告将其物品搬离,两人自此开始分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微信聊天截图、照片、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内并未发生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告赵*所述的矛盾主要是指在抚养小孩、处理父母关系等方面产生的分歧,是原、被告间缺乏沟通所致。原告赵*诉称感情已彻底破裂,仅有其本人陈述,无相关证据证明。另一方面,被告刘*甲希望修复感情、和好如初。综上所述,原告赵*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包容,维系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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