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熊**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执行的胡**与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家岗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宜昌市合益路62号4栋3层03号房屋归胡**所有。因熊**离婚后一直占用该房屋,胡**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熊**腾退房屋,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熊*注洲迁出,被执行熊**于2015年11月28日已迁出房屋,申请执行人胡**已占用该房屋。本案强制执结,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家岗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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