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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杨*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但2006年恋爱就结婚,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2014年年底至2015年初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为了顾全家庭,对被告一再容忍,而被告在婚后变了一个人,在很多方面原被告缺乏沟通交流,反映出原告和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被告现已分居半年之久,且夫妻感情加剧恶化。故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乙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诉请中所说的事实理由都不属实,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生活也很和谐。婚后我们感情也很好,9年婚姻生活我们都没有发生过什么矛盾,我们的生活美满幸福,偶尔有些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的口角,这是正常的,远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和我多一些交流,多一些沟通,我们的生活就会更好。同时为了儿子,我们也更应该在一起更好的生活,希望原告给我们的婚姻一个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6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就读于龙盘**校小学二年级。

上述事实,原、被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性格问题及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都不是原则性的问题,并不足以影响两人之间原有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正自己的过错。本院亦愿意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本院认为,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多为对方着想,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关系是可以重归于好的。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非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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