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蔚*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蔚*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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