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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谭*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袁**、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被上诉人谭*均申请本院给予二个月庭外和解期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杜*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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