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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浩*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熊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祝**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被告高*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诉称:2004年,我与高*甲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取名高*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沟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高*甲对我的人身和经济上多方限制,经常动手打人,现我对他这种行为很不满,故诉请判令:1、解除我与高*甲的婚姻关系。2、女儿高*乙由我抚养,由高*甲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邓*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合法。

被告辩称

被告高*甲辩称:邓*所诉不实,我从来没有限制过她的人身自由,我对家庭和孩子都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之所以闹矛盾是因家庭琐事所致,我认为我们还是有夫妻感情的,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完整,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高*甲对其辩称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邓*所举证据,被告高*甲没有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邓*与被告高*甲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高*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4日,原告邓*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女儿高*乙由邓*抚养,由高*甲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与被告高*甲系领证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忠实,相互信任,共同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缺乏相互理解与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庭审中,原告邓*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高*甲认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通过双方当庭陈述,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相互信任,缺乏应有的沟通与交流所致。原、被告之间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另原告邓*对此也没有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及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邓*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邓*与被告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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