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原告张*下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原告张*未予缴纳案件受理费。是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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