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熊*与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与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甄*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