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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甲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告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何*2012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胡*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完全没有共同语言,现在一直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胡*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我们之间的矛盾是因为他觉得我与前夫和我与前夫的孩子走得太近了,他不能容忍。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甲与被告何*2012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胡*乙。由于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胡*甲不能容忍何*与其前夫和与前夫的孩子有多的接触,双方自2013年7月起分居至今。夫妻分居期间,婚生子胡*乙一直随胡*甲生活。

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胡*甲与被告何*婚后不足一年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今分居两年有余,现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胡*甲要求与被告何*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为婚生子胡*乙一直以来都和原告胡*甲共同生活,所以由原告胡*甲抚养更有利于胡*乙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胡*甲与被告何*离婚;

二婚生子胡*乙由原告胡*甲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胡*甲自愿负担胡*乙的全部抚养费;原告胡*甲应保障被告何*对胡*乙的探望权;

三、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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