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甄*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甄*以双方已自行解决该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甄*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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