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与被告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拟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对被告章*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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