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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