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詹*与被告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13日,原告詹*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020元,由原告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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