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雷*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2月30日,原告雷*以其暂不愿公告送达,希望找到被告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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