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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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