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黄*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已自觉履行了(2013)鄂**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座落于房县城关镇白露村一组单元房一套归王*所有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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