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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