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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