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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孙*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09年初,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孙*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淡薄。被告不仅脾气暴躁,还嗜赌如命,经常打牌到深夜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孩子出生后,对孩子不闻不问,毫无家庭责任感。原告稍有微词,被告就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因为被告经常赌博,不仅输光了所有的钱,还经常借高利贷,为了打牌和还赌债,被告用尽所有的办法,欺骗我父母和亲朋好友,甚至威胁我及父母,并不惜代价声称自己遭到他人绑架,要求我及兄弟姐妹为其筹钱赎人。被告的行为不仅让我身心受到伤害,更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我屡劝不改,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5年3月,我曾起诉要求离婚,后因被告人在外地,我不得不撤回起诉。现己超过六个月,但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请求依法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孩子孙*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被告辩称

被告孙*甲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现在孩子还小,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我好打牌,在没有买房之前,我喜欢打牌,但买房后我就没有打了,我在外打工,挣钱寄回家了,怎么说我对孩子没有管?婚后我常年在外打工,每年回家,我也是尽力而为。原告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为什么在没有买房子之前,没有起诉离婚,房子装修好后,原告就来起诉与我离婚。原告在外打工干的什么事情我都清楚。买房时合同是我签的,我要求写我和刘*两个人的名字,但刘*的姐姐让我写的是刘*的名字,去年我们闹矛盾后,又写成刘*父母的名字,我想为了家庭,我也同意了。为了装修房子,我回家呆了半年,房子装修是我一个人在受累,搬运材料等都是我一个人干的,房子装修好后,我根本没有住,原告就起诉与我离婚。我去年过年回家开不了门,我给原告的母亲打电话,她说门坏了,让原告给我开门,我回去后发现寝室门钥匙也被换了。买房子时我父亲拿了40000元,我去年六月份回家,买太阳能、抽油烟机一起花费3000元,付装修房屋的工钱3000元,走时我又给原告母亲1000元。过年我又给原告母亲5000元买洗衣机、电视机。今年为了孩子,我又汇了5000元回来。9月份我回家住了几天,他们把家里的门锁都换了。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我同意,我同意承担抚养费,但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太高,我承担不起,我可以一年或半年支付一次。因为离婚后我没有住房,请法院酌情考虑。或者孩子由我抚养,我不要求原告承担一分钱的抚养费,同样也可以让小孩在房县读书。我父亲的40000元钱是他们买房子了,是他们借的不可能由我和刘*共同还。应该由他们还。还有我付的买太阳能、抽油烟机、洗衣机、电视机及付装修房屋工钱11000元。原告必须一次性给我50000元,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入赘到原告家,招婿上门。2010年4月23日(农历3月1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孙*乙。婚后至孩子孙*乙出生以前,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好。此后,原、被告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有一定的影响。2015年3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做工作,刘*撤回起诉。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明显好转。为此,2015年10月21日,原告刘*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甲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为法定标准。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好。原告刘*与被告孙*甲结婚后,至孩子孙*乙出生以前,夫妻感情尚好。充分说明原、被告双方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此后,原、被告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有一定的影响。原、被告应当加强沟通、互相忠实,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努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刘*要求与被告孙*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要求与被告孙*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户名:湖北省**民法院,账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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