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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戢坤主审、人民陪审员陈**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我与被告是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12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约定男到女家)。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乙。年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对家庭不关心,对父母不尽孝道。2012年8月20日,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我与被告发生争吵后,我独自外出务工,双方分居至今。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李*甲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告诉状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2011年,因建房与邻居打架,造成我身体残疾,还有钢板都没取出来,希望法庭调解,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要求我努力做到,请求和好夫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12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入赘到原告家。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乙。年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结婚证遗失,2011年9月13日,又补发结婚证。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吵闹,2012年8月20日,原告外出务工。为此,原告何*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李*甲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依法自愿缔结婚姻,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了吵闹,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被告也要求给一次机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若*、被告能加强沟通,努力维护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好是有可能的,对原告何*要求与被告李*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要求与被告李*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户名:湖北省**民法院,帐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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