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字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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