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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字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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