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金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