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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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