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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胡*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的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对其子女的抚养费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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