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刘*甲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2012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2015年8月18日恢复诉讼,并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王大国、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刘*乙。2009年在盐业公司小区购买住房一套,并生育一男孩。自2010年以来,被告贪图安乐享受、不思进取,经常打牌赌博深夜不归,不分场合,说打就打,被逼无奈,原告只好回娘家居住至今,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女各自抚养一个;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县盐业公司小区住房一套归双方所有。

原告肖*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缺席无答辩,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其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拟证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其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故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刘*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暂取名某(尚未办理户籍登记)。2010年,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女各自抚养一个;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县盐业公司小区住房一套归双方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无大的矛盾,如果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且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诉请,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