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6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12月8日以被告有悔改表现,愿意给予其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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