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吕*与吴*离婚纠纷一案,郧**民法院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吴*一次性返还吕*彩礼款9000元,文书生效后,吴*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了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已按(2014)鄂郧西*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相关事项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吴某一次性返还吕*彩礼款9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