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初字第00938号夏*与汪*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与被执行人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汪*于即日将婚生子夏凌*领回抚养。执行费50元由夏*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汪*已按照此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婚生子夏凌*由原告汪*抚养,随原告汪*生活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