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汪*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初字第00938号夏*与汪*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与被执行人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汪*于即日将婚生子夏凌*领回抚养。执行费50元由夏*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汪*已按照此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婚生子夏凌*由原告汪*抚养,随原告汪*生活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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