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成*与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初字第00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与被执行人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按照(2015)鄂郧西*初字第0088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成*将坐落于郧西县上津镇津城村1组的楼房一套过户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郭*已按此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与被申请人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程序合法正当,被执行人郭*已履行给付现金的义务,已执行完结,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初字第00881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坐落于郧西县上津镇津城村1组的楼房一套归原告成某所有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