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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雷*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于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冯*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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