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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