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赵*离婚纠纷一案,郧**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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