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通过自行协商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陈*诉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