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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主审,人民陪审员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陈*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又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也缺乏责任心,我们婚后也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自2012年2月开始,我们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在此期间我先后两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均未予准许,但我与被告依然未能和好。现再次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准许我与被告陈*甲离婚。

原告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本院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各1份,以证明其二人因感情不和曾多次向法院诉请离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们是自由恋爱几年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我们工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一个孩子,我们的夫妻感情得到了进一步的加深。原告近年来迷恋网络聊天,开始变得有些不尽家庭义务,致我们之间发生过一些争吵。尽管如此,看在我们多年的夫妻情份上,我还是能原谅她,不与她计较。为了孩子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也看在我们夫妻多年的份上,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陈*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与被告陈*甲于2005年冬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二人一起外出务工。二人2006年冬在外务工期间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乙,现在竹坪**小学上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原、被告长年各自在外务工,夫妻聚少离多,夫妻缺乏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由此出现了裂痕,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故而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与被告陈*甲自愿登记结婚,该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有孩子,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得到了进一步的加深。为了让家人过上富裕生活,夫妻双方外出务工挣钱,导致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难免出现隔阂。只要双方多反省自己的不足,多同对方沟通、交流,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夫妻之间暂时出现的一些矛盾是可化解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周*与被告陈*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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